第三,城市社会管理起色显著。
近代开埠后,沿海城市发展很快,但城市管理工作却很落后,例如上海,因城门低隘、交通梗塞,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1906年,上海绅商数十人上书要求拆除城墙,但政府不予解决,民政部成立后,由于“事有专司”,加之受日本等国城市建设的影响,首都北京及沿海城市的管理才有明显起色。前些年发现的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39种,均为单行法规,内容涉及户籍、卫生、治安、交通、火政消防等项管理工作,其近代特色甚浓。这首先表现于提倡法律面前平等,这些城市法规明显地抛弃了过去封建立法所必须保护达官显贵和宗法尊长的惯例。如1910年2月公布的《管理种痘规则》第9条规定,违犯第2至第8条者,“处10日以下、5日以上之拘留,或10元以下、5元以上之罚金”(注:《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1906-1910),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98-99页。)。这种处罚与犯法者的良贱尊卑无关。这种对人格的尊重,是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基础。因而,清末城市管理法规明显带有近代的烙印。这一时期,其他重要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亦出现新局面。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1月,经苏、沪都督府批准,上海民政总长李平书明令拆除上海城垣,即为一例。
综前所述,清末民初社会行政管理的重大改革,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变迁。这一历史性的变革主要是围绕国家与社会和法律与近代化这两大关系问题而进行的。由此形成了清政府与湖北军政府、南京临时政府的一种鲜明对比。尽管清政府在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有较多的创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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