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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苏州地方自治略论

时间:2007-3-10 10:50:48  来源:不详
>成立苏州阊门外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同年9月, 金阊下塘大街商人曹永暹等也申请组织市民公社。至辛亥革命为止,苏州城区共成立四处市民公社,即观前市民公社、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阊门下塘桃坞市民公社和道养市民公社(注:曹允源:《吴县志》三十一,公署。)。

苏州市民公社的活动轴心为街道或区域,是作为地方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举办起来的,如道养市民公社在其成立时宣称:“地方公益,在市民义不容辞;社会安宁,虽商界责无旁贷”,“职商等实为地方公益、社会安宁起见,义务所在,责任必承”(注:《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92—93页。)。观前市民公社宣布其宗旨为“无数小团体成一大团体,振兴市,扩张权利,不惟增无量之幸福,更且助宪政之进行”(注:《苏州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缘起》,《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59页。)。其它各市民公社也都声称把“办理本区域自治围以内一切公益之事”作为自己的目标。

苏州市民公社均订有完备的章程。根据章程,每个市民公社基本上都设有正副总干事二三人。其下设有评议会,有评议员若干人,其职责是评议公社一切事宜,相当于公社的立法议事机构,凡关于市政兴革诸事以及公社内经济之预算、决算,经评议会过半数决议者方能施行。不论是正副总干事还是评议员,都是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注:《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98页。)。在正副总干事和评议会之下又建立会计部、庶务部、书记部、消防部等分任具体事务。

市民公社的主要工作,最初注重于疏浚河道、修路桥、建置路灯等市政建设,以后逐步扩展到卫生消防、治安及社会福利事业。尽管市民公社办理的是传统地方行政机构所应从事的事务,但它在性质上却与传统的行政机关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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