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与贪污腐败。
再次,市民公社在行政关系上不隶属于清朝地方衙门,而隶属于苏州总商会。苏州市民公社在开办之初,曾发生过行政隶属问题的争执。长元吴三县地方官曾根据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城镇乡自治职务以该管地方官监督之”的规定,提出“地方自治所以辅官治之不及,即应受监督于该管地方官”。但是,苏州各市民公社主要领导人大多同时是苏州商会中人物,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首任总干事施莹是商会的主要会员,评议部职员倪开鼎是总商会协理,评议部职员庞鼐君、调查部职员黄驾雄是苏商总会的议董。所以,他们宁愿接受苏商总会领导,而不愿把清朝的地方官作为自己的主管机构。他们向商务总会报告社务、申请资助及请求方案,并不理会官方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在市民公社的斗争及商务总会的支持下,地方当局最终不得不承认苏州商务总会拥有“综握”市民公社之权。地方官府有事在基层贯彻,也往往移请商会转饬市民公社。市民公社特殊的隶属关系一方面表明官权在地方*中的弱化,另一方面也表明以商业资产阶级为核心的市民阶层在地方事务中权力份量的加重。在这种官权与商权的消长之中,社会正从传统向现代转进。
综括说来,清末苏州的地方自治在民权普及方面还远达不到当时西方国家的水平。它在不少地方留下了旧社会的疤痕。但它毕竟在民权基本建设方面迈出了第一步,在中国地方*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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