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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苏州地方自治略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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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4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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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民国地方自治活动的先河。当时的不少有识之士对此已有所认识,有一篇社论写道:“今之议者,徒见于一乡一邑之间,不肖绅衿武断闾里,吐刚茹柔,遂谓地方自治必不可行。是则惩羹吹薤之甚者矣。今豪强之所以能为暴于乡里,正以法律之疏阔与民权之微弱已耳。苟其内参朱子吕氏乡约之遗规,外取列国市府议会之新制,合之以吾国之内情,酌之以今日之现势,定为成宪,俾天下相与遵守,有背此法令者,与众弃之,剥其权利,俾不得与于公民。人人皆有自立之资,斯不至以孤弱见凌强御矣。鸠地方之民财以办地方之民事,竭吾民所有之能力,以为自卫身家之计,以兴学校则人才不可胜用也,以严警备则盗贼可以潜踪也,以恢实业则贫寡不足为患也,讲卫生则疾疫弗能为厉也。吏治以之而清,讼狱以之而省……使必鳃鳃畏葸持资格未及之说,以自误而误人,则亦未如之何也矣”(注:蛤笑:《论地方自治之亟》,《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三期,社说。)。这应该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公允之论。
(资料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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