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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苏州地方自治略论

时间:2007-3-10 10:50:48  来源:不详
首先,市民公社的主体是“市民”,即包括工商资产阶级、城市知识分子、店员、小手工业者各阶层在内的以商业资产阶级为轴心的市井居民,而非封建国通过科举认可的正式官吏。一定区域内的居民“但有社员介绍”就可以成为社员并参与地方事务。而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清末成立的市民公社的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大多为“经营商业历有年所”的“职商”。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的第一届总干事两人,一人为发起人施莹,是怡和祥洋货店商董,一人为蒋仲君,是振源永绸缎庄主人。苏州市民公社档案中留有观前大街市民公社职员名单及其所属店号,从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人在其中的绝对优势地位(注:《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112页。)。 由于商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其财产原则被贯彻到市民公社的社务活动之中。几乎每一个市民公社都规定只有纳款才能成为选举人。这种基于财富而非权位功名的选举人资格规定,透现出近代资本主义的晨光。

其次,它吸纳现代社团的民主精神和契约规,表现出崭新的工作作风。每个市民公社的公职,从总干事到评议员到会计员,都是由公社社员经过投票公开选举出来的,每个社员“均有选举职员及被选举为职员之权”。市民公社内部实行多权分立、相互约的工作原则,正副干事、评议员、调查员、会计员、查账员及一般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在工作章程中规定得清清楚楚,相互监督,任何人都难以绕越他人而独断专行。市民公社的各项重要事务,也必须经集体“会议”或投票表决。其会议有常会、年会、特别会等名目,全体社员均有权参加这些会议,有权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每年年终或工程结束之时,总干事和经办职员必须将收支细目全体社员报告。显然,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地方*的民主化与公开化,有利于服中国地方行政机关的两个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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