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
还有一点应予以解释的是这个时期的铁路外债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津沽铁路招商资金不足,李鸿章向英怡和洋行贷款六十三万七千余两,德华泰银行四十三万九千余两,后来为修建津通铁路又先借英汇丰银行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两。(注:详陈创修铁路本末,《李文忠公全书》,海军函稿卷3,28页。 )这些借款与甲午战后的外债有极大的不同,不仅全部予以归还,而且是由北洋大臣出面向外商商借,尽量避免与中央政府直接相关,从而使这种借款限定在纯经济的范围之内。对待牵涉到*性质的借款则不仅一概加以拒绝,就连贷款条件不如意的借款,也不予以松动,如光绪十六年(1890)与奥商伦道呵商借贷款时,伦道呵曾提出“借债、购件、雇洋人、造工、在洋设公司,俱由伦代办。其价、货与他人同,并准伦父子在洋设公司专为中国办事”和“倘中国将来派员在洋专办银务,即委伦或伊子充是缺,”(注:陈参赞来电,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二),313 页。)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