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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平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

时间:2007-3-10 10:53:57  来源:不详
〔47〕,性善公所称为“性善局”〔48〕,皮货业裘业公所由“轮流办理周恤同业善举”的“楚宝堂”演化而来〔49〕。

    会馆、公所一般设有司事,或称司年、司季、司月等,专管善举事务。这种司事,由同业各店、铺、坊轮流承值,如兴复公所、绚章公所等,俱是“由同业各友轮当司年、司月,经理其事”〔50〕。有些公所则设固定的司事管理,而由司年、司月等协办,如两宜公所除司季、司月轮流经理外,还“公举丁卯科举人曹毓俊董理其事”〔51〕;梓义公所也是由董事“议举老诚熟悉”之人负责善举,并由“轮派司年、司月襄办”〔52〕。也有一些会馆公所,专门成立一个分支机构经管善举事务,如陕西会馆建普济堂,东越会馆设“公善堂”〔53〕,咏勤公所附设“恤寡会”、“推仁局”,专恤贫寡、代为埋葬等〔54〕。

    善举经费有固定来源。与地方社会主持的慈善机构不同,工商业组织主持的善举经费,不是向社会倡募,而是在同业内部筹集。筹集的方法,一是同业分摊,如布业尚始公所,“同业公议,各伙友愿于薪俸内每1000捐钱10文,店主人亦复照数捐助,抵充办善经费”〔55〕。@⑨布染坊业公所,“议于@⑨布染酒钱内,每匹提出2文,交存公所,以作经费,办理前项同业善举”〔56〕。二是自愿捐款,如红木梳妆业三义公所即是“无论开店、开作,归开主每月自愿,出捐一文善愿,并不外募,作为生养葬之费”〔57〕。三是分摊与捐助并行,如钢锯公所,“身等所需经费,邀集公议,按店计炉灶一只,每月提捐钱100文,作为办善之资,不准劝捐外业店伙苛派勒捐之议。如遇同业捐助,听从自愿”〔58〕。虽然各会馆公所的经费有多有少,但因为有比较固定的来源,会馆公所的善举经费一般都比较充足,从而能保证同业慈善活动的持续进行。

    善举的内容极为丰富,大致而言,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59〕:第一,对贫困失业、年老孤苦者给予生活补助。如绸缎业七襄公所规定:“如同业中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倚藉者、有异乡远客贫困不能归里者,由各肆报之公局,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为资助。”〔60〕圆金业兴复公所规定:“至年老无依,仍照旧章,公所养赡。”〔61〕等等。第二,病则给药医治,死则给棺掩埋。如绚章公所规定:“凡同业之人,生则医药,死则殓埋。”〔62〕红木梳妆业公所对“有病无力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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