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乡有真实良民,从无暇疵之人,一有意外无辜之祸,凡在约中,绅士务出名同保。若不甚明白,或有因而致死,不在此例,不得牵阻。
一鼠窃狗盗事不能无。如系约内之贼,齐集公议,如系外人与各乡无干涉,惟该乡自为计办。
一各姓中果有真实不法子弟,其本族出投呈者,若知会各乡绅士,亦须出名同诉,不可推却。
一若约属捉获贼匪,送究治者,约中帮银四元作为费用。
劝学方面,规约规定,每年三月初由值年首事出试题——四书题一条、五言律一首,贴在报德祠门外。各乡学子答卷作文,于神诞日5 月21日交值年首事,由首事汇总送省城老师评阅,前10名有奖,“以振文风”,而文武游伴、新登科甲,恩拔优副岁五贡均例以“恭谒周王二大人”之名,在报德祠雅集,由约会供给金猪、果品、熟筵等。
商业活动方面,各姓通过加入约会,确保本姓“在墟市内获得一定份数的商业利益”,防止某大姓独占墟市并共同经营勾连小市石湖墟与大墟深圳墟商路的渡船。
可以看到,约会,实际成为石湖墟以各姓绅士为首的乡族联合自治组织。(注:参见[日]田仲一成;《中国的宗族与戏剧》,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1页。)
清代民间乡族组织对市镇的管理虽然具有某些“自治性”的色彩,但由于清代生产力毕竟远没有发展到可以使生产关系发生质变的程度,横向依赖的有机环境毕竟远没有取代纵向依赖性的机械环境,也由于其领导层各姓绅士自身的地位所决定,它们往往千方百计与官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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