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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之二)

时间:2007-3-10 10:54:27  来源:不详
《公署》,蒋锡绅:《洗心迁善局碑记》;《设立洗心局公呈》;《湖州府知府丁鹤年通禀》等。)。与此相同,事实上市镇乡族联合自治组织从订立规约、日常活动到组织建设,只要合法、报官,一般也能得到官府支持。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佛山会首梁翰章在祖庙后盖铺舍九间据为己有,梁叶千等众绅士由是告官,县令宋某即“断还入庙”,勒石永禁。

    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先生曾对明清时期江南的城隍作过有趣的研究。明洪武三年(1370),官方最后确立了城市保护神——城隍的祭祀制度,城隍称为“某府、某州、某县城隍之神”,庙制、内部设施皆与现世同级的各衙门一样,如县城隍庙同县衙一样亦有三县司、礼房、班房等。而明清时期,经济发达地区的江南出现了大量的镇城隍。镇城隍庙奉祀的均为所属府州县的城隍神,有的直称为“别庙”。地跨数邑的镇,有时有相对应所属府县的两个以上的城隍神和庙。对于这种现象,滨岛先生精辟地指出,“本来只有县级以上才有的城隍庙,发展到下层的聚落,其根源是这一地区的商业化和在此基础上的市镇——小城市的发展,进一步可以想象江南市镇作为‘城市’开始‘自立’。但是可以确定,镇城隍的发展,与其说是江南市镇作为城市要求自立、自治——这从城隍神即‘城市保护神’的概念出发很容易联想到,到不如说它希望把自己置位于首都——省府——府城——州县各级行政序列的下层”,是“垂直的行政支配(最上层是皇帝)内部的自我表现”(注:滨岛敦俊:《明清江南城隍考——商品经济的发达与农民信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这同清代市镇民间乡族组织管理的实况恰相吻合。

    然而,清代市镇的特殊性,仍使乡族组织在市镇管理上保持着某些独立性与自治性。它们具体地实实在在地管理着市镇生活的方方面面,有镇董镇绅领导层,有祖庙公所例会制,有公约公产堡栅武装等,更重要的是,它们毕竟有了某些横向依赖的有机环境背景。在条件成熟时机许可的情况下,其头面人物镇董镇绅也会代表市镇乡族组织的利益,出面与官府抗争。这多少使人们在封建经济的沉闷空气中感觉到了些许新风。

    综上所述,可作以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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