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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悖论

时间:2007-3-10 10:55:11  来源:不详
私律》等,规定枭徒贩私,一经捕获,非斩即绞。如《豪强贩私律》规定:“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掌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者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同时还规定:“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者,不问曾否拒捕伤人,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立决。若十人以下,拒捕*,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边卫充军。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虽有军器,不曾拒捕者,照私盐带有军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① 

可见,清廷对私盐犯罪的惩罚极为严厉.也极为细屑。 

  

三 

  

对于任何一个统,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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