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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悖论

时间:2007-3-10 10:55: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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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据官员反映,“贩私例禁不为不严,缉私规条不为不备”,但巡役兵丁却不肯实力侦缉,盖因私盐拒捕之案的处分过于严格。例,大伙私盐拒捕,照失察大伙私盐例议处,限满获不及半,降二级调用,如限内获半,专管官降一级留任,俟全获开复,兼统各官罚俸一年,如小伙拒捕限内获不及半,并获犯过半,专管官仍照失察小伙私盐例分别降职罚俸等语”。但由于盐枭一般凶悍异常,见捕必拒,“从未闻有俯首就擒者”。一经拒捕,凶狠尤甚,势不能按名就缚。及至定案详办,而原拿官弁因犯未全获及获不及半,立竿参处。是以派巡文武每见零星小贩,尚敢查拿塞责,及遇大伙枭贩,“未有不相率畏避,坐视其结伙成群,公然经过而不敢问也”。兵弁甚至宣称,“且待透漏参官,或得侥幸于万一;不可捕枭罹祸,万难解免于一时”①。 

兵役拼死抓获盐犯,审案地方官畏惧失察处分。“往往大伙则审为小伙,预谋兴贩则审为一时凑,起意纠拒之犯则审为受雇驮载”,严重打消兵役的积极性,而枭徒则“益复有恃无恐。纵横无忌”。简言之,出现“员弁因有拒捕严议之条而纵枭.私枭恃有拒捕严议之条而藐法。禁私法令特严于官而宽于枭矣”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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