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很重要的。只有奖惩结合,才能全面发挥作用。清廷并非不知道这一点。清代缉私例有考成,量多则赏,失察则罚。如康熙十五年题准,官员该管界内,有本官衙役私卖者,本官不能察觉,别经发现,革职。其军民人等在伊界内私卖,不能察觉,别经发现,降*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罚俸一年。又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有军器兴贩私盐者,失于察觉,将失事地方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皆留任,限一年缉拿,获一半以上者复还官给,否则照此例职革降给。至于奖励,则规定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大伙私贩一次者,记录一次。二次者记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即升。后来政策有所调整,比如两淮先是规定拿获私盐奖励一半,后来则改为全部奖赏②。清代对失察私盐的惩罚非常严厉。连带责任面也很大,如对失察粮私案的审查。并不局限于破地区。而是彻底清查。“各省漕船倘有查出夹带私盐之处,应先讯其何地所买,除运弁照例处分外,沿途地方汛弁,俱照不行详查例议处,是以凡有粮船夹带私盐事发,讯明贩买地方,即行文武各省查取沿途失察文武职名。”④
但问题在于,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对官员的奖惩条文并不能真正得到落实。
首先,清代缉私奖赏条例甚为笼统。执行时亦不认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兵弁缉私的积极性。清廷盐官派巡员弁兵役查私,公费薪饭向例多寡不齐,浮滥不一,而课其功绩,只每季限获盐数千斤,既不问其人盐是否并获,又不问其孰为首功,孰为协获,“以致买盐冒功”。据奏报,两淮行盐口岸。凡有缉获私盐,“例交获私之地方商店,按照市价卖时值八折给价收买,分别给赏充公,所收之盐听商店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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