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这显然是对拿获私盐兵弁的物质奖励。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不肖兵役往往收买零星私盐。捏报邀功,所得利赏已浮于买私之数”④。兵役买私冒功现象极为普通,严重影响了正引的销售。
由于买私易行,缉私官丁往往“见枭而遁逃,惟恐不及,官府责问,则拿街上肩荷背负之小轻犯。不过贩盐四斤,沿门斗卖以资糊口者捐为枭,而捉将官里去,以塞厥责。而彼真正私枭,白书横行,莫敢谁何。”⑤如此一来,既易蒙混,且一案功绩往往数营开报,尤为冒滥,因致“赏罚不明,人心怠懈”。有时他们还将缉私奖励视为应得之饷,“常川支领”。地方巡役也是如此,州县官惟知供其役使,并不严行稽考,以致该役等多藉巡缉为名,坐得私贩陋规,“几于设一处巡役,即添一处驾护,甚有破案指拿,预为通风纵逃”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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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缉私门》。
②《清会典事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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