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简求一县人才,县官亲临讲究,既得其道,则授之以法,俾之逐乡逐里,一一踏勘报明,无分毫渗漏,方为得法,……”
这种做法,却已超出了传统行政能力的限度,是很难做得到的。结果仍如陆氏所说:
“每见十年大造,费民间无限金钱,不过置之高阁,终未必得实数。……”[78]
这种“逐乡逐里”、“挨户清查”的做法,在编审人口之时,即未能做到,日后清查全部人口,又怎能照此办理?编审十年一大造五年一小审,五年举行一次,尚且勉为其难,又怎能令今后年年遍察而无遗?这一问题,并不仅与税收有关,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之后,也曾造成“补足旧缺额数”的不便。王庆云说:
“……顾有司于民,非能家至而日见,科则既不可强齐,除补且易滋流弊,于是雍正间以次摊入地粮。……”
如此补编已固定化的丁额,实不如“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79]——由于这种认识,终于促成了赋役征收方式的改变和地丁制的完成。
由此可见,任何良好的意图,都不能不受到当时的技术和组织条件的限制, 强而行之,则可能面目全非,或适得其反。十二月丙辰,大学十九卿会议慎重考虑了苏霖渤的意见,重新做出决定,并为高宗批准: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