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各省户口殷繁,若每岁清查,诚多纷扰。应俟辛酉年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令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毋庸逐户换查”。[80]
这一决议,一方面坚持要统计“大小各口”,另一方面,则考虑了苏氏的意见,并决定了“流寓”与“番苗”统计与否等必须回答的问题。从此,这种“毋庸逐户换查”,而根据保甲门牌造册造报的方法,就成为清代统计人口的定例。
在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之后,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制度,改变“除去流寓,以土著为实数”的方法,[81] 为“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82] 从此按照一种近于统计现有人口的原则编查户口,使制度趋向完善。
当时对于人口统计影响更大也更长久的,是保甲制度及其实行方面的问题。保甲的设计本为弭盗安民,[83] 而不在统计人口,特别是乾隆中叶以前,保甲制度并不健全,在一些省份甚至尚未设置,[84] 这当然要对人口统计的准确性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制度时,一时之间虽未造成统计数字的多大变化,但乾隆四十年严饬有司确核实在民数之后,却出现了人口的巨大波动。由引可见,前所遗漏者当不在少数。
乾隆四十年十月乙酉,因乾隆初年以来各省编查保甲并未尽心,高宗谕:
“(岁计户口)顾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谷数尚有仓储可核,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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