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如果能够确认康熙、雍正时期的人口增长速度比乾隆时期更快的话,那种认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或“地丁合一”对清代人口增长曾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诸论点,就不能不予以重新考虑。
赋役负担的轻重及赋役以何种方式征收,在中国历史中始终是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和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清代税负、税制以及发生于康熙末年和雍正年间的赋役改革所起的作用,我们还需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考察清初以来的赋额特别是丁税的税额:
“凡天下户口之赋亦曰徭里银。顺治十八年统计直省徭里银三百万八千九百五两有奇,米二万一千五百七十石有奇;康熙二十四年银三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二两有奇,米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雍正二年银三百二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九两有奇,米一万二千七百九十四石有奇,豆二万六千一百五十石……”[93]
以各年赋额分别除以该年丁额,顺治十八年每丁平均负担银一钱四分二厘八毫、米一合,康熙二十四年每丁负担银一钱三分四厘、米五勺,雍正二年每丁负担银一钱三分二毫、米豆一合五勺。总计每丁约负担银一钱四分(米豆在内)。这只是按人丁平均计算,尽管户有田少田多之别,丁银有等次、多寡之分,[94] 但根据清代税制,丁银的征收是要考虑田产情况的。因此我们暂且抛开贫富负担不均问题,而以人均税负来衡量其负担轻重。
清代顺、康、雍时期每一人丁需交纳丁银一钱四分,若以每担米值银一两折算,约合米一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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