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处于封建社会晚期和近代社会肇始的时代,商品经济比前代更为活跃。入关前的满族(女真)没有“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恰恰相反,还十分注重商业,在与明朝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中获得必需品。清太祖努尔哈赤青少年时代曾参与抚顺、沈阳等地与汉族人民的商业贸易活动,对商业市场有一定认识,曾于天命十一年(1626年)时谕曰:“通商为市,国家经费所出,应任其交易,漏税者罪之。若往外国交易,当告之诸贝勒。私往罪之。”[42](卷二十六,征榷)入关后,顺康雍乾诸帝虽然承袭历代传统的农本政策,但在地方官的实际执行中逐渐走样,至清末这种变化日益增大和明显,有的地方官公开主张:“富教有司之职,欲使远商源源而来,非有以恤商不可。”[26](卷六)古代“抑商”、“轻商”,清代地方官主张“恤商”,这是时代的变化。
清代州县官,对于商业市场的发展,大多数人是支持的。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李廉任云南平定州知州,革除牙行朋充帖银等弊及盐课钱三千贯,整顿了商业秩序。薛光斗于康熙三十五年任山东历城知县,革除对商人的苛捐杂税。以往,一切供应皆取给于行户,商敝不支,薛光斗将其全部革除,令将一切计价,即使办军需,雇民间骡马也得给钱,每匹雇价银8两,其他诸物皆用价平买,不能累商扰民[43]。薛光斗的改革,趋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对商业发展是有力的提倡与扶持。
清代商业,广州、闽浙和苏南等地区最为活跃,西南西北等内陆省份次之。清初,四川以优惠政策招民垦荒,采矿鼓铸,也欢迎商人前往通货之有无,于是经济发展,“商贾经营多系秦楚粤之人,行商扶重赀越千里”,进川出川[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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