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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政权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时间:2007-3-10 10:57:00  来源:不详
(乾隆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广西巡抚杨锡绂题)如此重重盘剥,必使商贾裹足,商路不畅,阻碍市场商贸活跃。在商贸活动中,各行各业的税契征收自有定额,这是正常的征税。除此之外,州县衙门以各种名目的摊派甚多。有的征收重税,并从中作弊,征收时加重戥子称银,获取“平余”[48]201页)。由于重税杂捐,江西南通米税溢额竟达数十倍[49](卷一)。南昌、饶州、吉安、抚州等地旧有土税1387两,吏胥从中苛索,另征一二十倍[50](卷一七二,四府土税纪略)。

    2.私役科派与陋规摊派。清政府常向民间摊派私役,如采实官木樟、松一项,在浙江地区“役使民夫,动以百计,崇山峻岭,不顾民工死活。逾越扛抬,日行里许,所过之处,坏人房屋,损人坟墓,败人苗稼,害不胜言”[51]。这不仅损害农业、百姓生活,对于林业、木材加工业也是一个冲击,对商业是一种抑制。除人力科派外,经济上的摊派也不少,其陋规摊派尤为常见。州县官每逢上司年节生辰送礼,“三节两寿”,私礼规银。另外,赴藩司和朝廷办事须得送礼“打点”,等等。这些费用转摊百姓头上,除了在田粮耗羡中刮取外,就是向商业市场伸手。不少州县将商业市场看成是衙门费用和官吏奢侈花销获用的来源之地。顺治康熙时期,山东历城县衙,“一切供应皆取给于行户,商敝不支”[52](卷三十四,宦绩·薛光斗)。光绪时,四川成都、华阳两县每年征商税银3400两,以160两解厘金局,余下3240两作为华阳成都两县办差之用。平武县、巫山县以及其他一些州县也仿照办理[53]49页)。光绪二十六年,四川宣汉县田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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