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页)。2.保护行帮、行规。巴县正堂告示:“凡城内外各牙行,既有山货广货之分,即宜共循向例,各照码头卖货,不得彼此搀越,致启争端”,要求各行“嗣后各守定规,恪遵旧例,勿许搀越截卖,希图垄断”[46](362页)。3.校准衡器和银色,科罪假货。巴县衙门规定,杂粮商行“务须运用行斗交易”;对于青靛行出现的称斤银色等混乱进行整顿,由布政司发下校准“正秤”,并要求使用时,“撒手离锤”。又规定,“银色九八成,每两九折扣兑”。此外,还规定,市场上不准卖假货,卖假货要科罪;买卖双方“两相情愿,不准勒卖勒买,致启争端”[46](194页)。巴县正堂采取的诸种措施,有的放矢,效果显著,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市场规范,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由于传统的封建*体制和经济政策影响,清代州县政权对于商业市场的制约干预也仍然严重,封建官吏们顾忌小民趋利荒农,钱粮难征;民气开化,心狂藐法,社会难治。州县政权有碍于商业发展的干预,有如下诸方面:
1.重重关卡,重税杂捐。封建集权*体制下,约束人们的思想,控制人们的活动范围,“编户齐民”,保甲里甲之制均不利于商业活动;实际上的地方割据,为着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盘算着,对于通货有无,徙贱就贵,赚获盈利的商贾,州县无不“雁过拔毛”。“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由来已久”[47]。这种情况,雍正年间已十分严重。清世宗谕曰:“朕闻各省地方,关税之外,更有地税之名,凡yōu(原字耒右加)锄箕帚薪炭鱼蔬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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