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通省计摊并非处处可行。这种摊法固然可以使丁重地区的摊银数有所减少,却不可避免地要增加另一些地区的负担。如果增加的幅度不大,还不致发生什么问题;若增加过多,就有可能招致反对,使改革受阻。如在湖北省,雍正七年通省均丁后,武昌等42州县共减少丁银18928.8两,“摊入江夏等一十九州县之内,照粮加增”,结果有些州县加银过多,尤其钟祥县,于原额丁银2430两之外,又加增3586两,引起有地者的不满,在雍正八年九月和九年三月接连发生了群众性的大规模抗粮风潮[80]。这次风潮,迫使清政府决定将十九州县增加的丁银于升科地亩内“渐次摊抵”。到乾隆初,又将未摊抵的丁银全部豁除,准许十九州县“应征原额丁银各就本州县情形各项摊征”。[81]又如甘肃,雍正五年初行摊丁时,“止按通省额征银粮通计合算,每银九钱零、每粮九斗零摊入一丁,额征多则摊丁亦多,额征少则摊丁亦少”,也引起增丁州县反对,“纷纷具呈,以为均丁之不公”[82]。实行仅年余,就被迫改为粮轻丁多的河东地区和粮重丁少的河西地区“各自均派,河东则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83]。可见,通省计摊虽有均平赋税的好处,但存在着增银、减银问题,实行起来矛盾较多,阻力较大。而摊丁入地是在地主的强烈反对下进行的,如何减少阻力,是各省改革时必须考虑的。多数省份没有采取通省计摊的办法,原因即在于此。
通省计摊各省在计摊标准和各种丁银的摊法上也基本是省内统一的。计摊标准:云南、贵州按田地“亩”计,其余省按田赋银“两”计。各种丁银摊法:直隶、山东、湖北将屯、更名等项丁银同民丁银合并摊征;江西民、屯丁银分别摊入民、屯地亩;陕西、甘肃先是合并摊征,后因屯、更名地亩额赋重于民田,所摊银数超过原屯、更名丁银额数,“输纳惟艰”,于乾隆二年将多摊之数豁除,定议于以后编审时在民地粮内补额,实际就是改行各类丁银分别摊入各自地亩的办法[84];云南只摊民丁银,屯军丁银初定俟“将无主影射田土清查,渐次抵补”,至乾隆二年,除已抵补者外,余数全部豁除[85]。此外,直隶、山东二省的灶丁银是分别摊入各自灶地的(按亩计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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