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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时间:2007-3-10 10:58:15  来源:不详
不同的计摊标准没有实质的区别,对摊丁效果亦不发生影响。但各种丁银如何摊法对摊丁结果有直接影响。合并摊征可以通融调剂民、屯、更名各类地亩的摊银负担,但若增减变化太大,则易生矛盾。陕、甘二省从合并摊征改为分别摊征,就是例证。相比之下,分项摊征虽不能调剂赋税负担,却也没有增银、减银的矛盾,易于实行,故为多数省份所采用。于此也可看出,各地的摊丁改革走的确是阻力尽可能小的路线。

州县计摊各省。州县计摊就是以州县为单位在地亩田赋内摊征丁银。由于没有全省统一规定,各州县自行其是,州县计摊各省内的摊丁做法五花八门,情况复杂,远不象通省计摊各省那样相对整齐划一。不过就多数情况而言,计摊标准以按田赋银“两”计的为多,不同种类丁银的摊法以分别摊征的为多。与通省计摊相比,州县计摊不必管别州县如何做法,更有利于根据本州县情况因地制宜;同时由于没有增银减银问题,免去了不同地区间的矛盾争吵,故实行起来阻力也较小。这个办法特别适宜于那些地区差别大、情况复杂的省份。如山西省,各府州县情况十分不同,土地肥瘠、丁粮多少等等差异很大,而且普遍丁银较重,富户中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商人又占了相当比例,推行摊丁比任何省都困难。在这种情形下,连统一全省摊丁的时间都难做到,自然就更谈不到通省计摊了,而只能州县计摊,分别实行,逐步完成。对山西这样的省份,州县计摊显然有它的适用性和方便之处。

州县计摊只限于在本州县范围内均丁,因此不能象通省计摊那样通融调剂省内各地区的赋税负担。各州县的摊则高低完全取决于它自己的丁、粮比例,粮多丁少的摊则低,反之则高,各州县间差别往往很大。如湖南省,最低摊则为每粮一石摊丁银0.00014两,最高为每粮一石摊0.861两,高低相差6000多倍。不能均平负担,这是州县计摊的一个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不能通融调剂,必然使某些粮少丁多特别严重的州县的摊丁发生困难。对此,各地一般采取豁免部分丁银的办法来解决。如福建省台湾府,每丁原征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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