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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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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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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两,加上火耗更高达0.5两,较之内地“加倍有余”,丁银太多难于摊征,故先于乾隆元年“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然后才在乾隆十二年实行摊丁。福建延平府的南平、永安二县、漳州府的平和县、汀州府的清流县、龙岩州的宁洋县、福宁府的寿宁县等,也都因地少丁多,雍正二年全省摊丁时或未能实行,或虽实行了,但摊则过高,都于乾隆二年豁免了部分丁银。[86]运用此法最广泛的是山西省,那里相当大一部分州县的丁银是经过部分减免之后才摊入地亩的[87]。其他省也有减免丁银的事例。这些减免是为了顺利摊丁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措施,由此造成的政府财政损失,最终都通过丁银问题的解决、税收的稳定而得到了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结论:清代的摊丁改革尽管在内容上是统一的,但具体做法却因各地情况的不同而表现出十分复杂而多样的特点。“盖因地制宜,使有田之家所加者无多,而无业之户利益者甚大,询法良而意美也”[88]。这可以说是清政府在整个摊丁改革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态度,也是这次改革能够取得成功并且相对来说进展较为顺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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