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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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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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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地是历史上一次有进步意义的重大赋役制度改革。自古中国税制一向将人口(户、丁、口)和土地同作为国家赋役征课的对象。在唐以前,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尚不发达,国家经常掌握有大量国有土地用于实行均田制,从而自耕农和其他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在全部土地关系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按人口计征赋税和课征徭役居主导地位。汉代的口赋、算赋、更赋,魏晋南北朝的户调、租调,隋唐的租庸调等,都只按户、丁、口征收,而不问纳税者的土地及其他资产情况如何;当时虽也有按土地、财产征收的赋税,如汉代的田租、唐代的地税、户税等,都不是主要的。然而自唐均田制崩坏,民间私人土地所有制逐渐得到发展,地主制经济不断壮大,土地兼并及随之发生的农民失地破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国家的征税重点也从人口转向土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的两税法改革取消了同均田制下自耕农、半自耕农大量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而代之以“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制[89],就标志着这种转变。宋代以后,土地在赋税征收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两税成为田赋的同义语,是历代政权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是直到清代摊丁入地以前,对人口的征课依然存在。两税法在宣布“租庸杂徭悉省”的同时,明确规定“丁额不废”[90]。到五代时,就又出现了身丁钱米、身丁米麦等新的人口税名目。以后,宋代有丁口之赋,有职役、役钱,元代有丁税、科差,明代初期有里甲、均徭、杂泛,一条鞭法改革后又有丁银,等等。清代摊丁入地在唐两税法改革、明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上,彻底废除对人口的征课,从而完成了封建后期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入土地税的历史进程。它既是以前历代改革精神的继承,又是其最终的总结。清代已有人说,摊丁入地标志着“数千年来力役之征一旦改除”[91],这个评价,应该说是不过分的。
以人口为对象的征税课役是国家对劳动者直接实施的超经济强制,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我国封建制度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历史上,它一直是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最苛扰、最痛苦的负担之一。摊丁入地取消了人口之征,实行一元化的土地税制,意味着封建国家从此解除了对生产劳动者直接的人身束缚,不再同地主争夺劳动人手,而使赋税制度建立在“富民为贫民出身赋,贫民为富民供耕作以输赋税”[92],即农民输租于地主、地主输税于国家的比较单纯的地租再分配机制的基础上。这个转变是同封建后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无疑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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