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占着相当大的比重。中叶以后,不少地区地权趋向集中,很多地区地主所有制占居统治地位。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31]。这是李先生对比时代,同时又根据清大量史实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清代自耕农数量的盈缩规律,亦与明代大体相同。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初,皇帝玄烨在与大学士等官员的一次谈话中,就说到当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32]。估计到雍正、乾隆之际,在有的地方土地集中的趋势已相当严重。有称“土田尽为富户所收,富者日富,贫者日贫”[33]。清初的湖南省,曾是个自耕农占有相当优势的省份,乾隆时亦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34]。
有两则经常被人引用的资料,因为是量化说明,所以能给我们比较明确的概念。
一是直隶获鹿县编审册。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在被统计的1700户中,有地主13户,占0、76%;无地户378户,占22、24%;占地10亩以下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627户,占36、88%;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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