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
 |
时间:2007-3-10 10:58:30 来源:不详
|
|
|
山东等经过农民军扫荡的地区,要差得多了,旧有的阶级结构无根本变动。照理,顾炎武的话仍应基本适用,可据近人章有义教授对苏州府长洲县三册鱼鳞簿的考察,发现即连“其利倍于常田”的苏州湖田区,“不足20亩的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的30%以上。”他还说:“由康熙初年(5一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富农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42]。当然,章教授说的只是一个点,但选择地区却很有典型性。就是在苏南,也存在着占相当比例的自耕农和自耕农经济。
在自耕农中,由于占有土地多少的不同,有富裕自耕农(富农)、中等自耕农(中农)和下等自耕农(贫农)之分,还有自已有少量土地,同时又租种部分土地介乎自耕农和佃农之间的半自耕农。就人数而言,一般说来,前者的比例较少,后者可能占有多数。
(二)佃农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