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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时间:2007-3-10 10:58:30  来源:不详

就地区来看,一般的说,北方的自耕农比例要大于南方,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关中地区。有的学者通过对清康熙年间起直到民国时止的一批地籍档册的分析,发现在关中,虽然二三百年间土地分配状况常因时因地而有各异,但不能改变地权分散这一明显特征。“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37]。在直隶,我们通过前引获鹿县的资料看到,至乾隆初,自耕农比例仍接近或超过50%(这里包括占3482%人口的占地10100亩的自耕农,及占人口数3528%占地10亩以下农民中的一部分自耕农数,另一部分因自种地太少,可能属于自耕农兼佃农,或雇农兼自耕农)。比较起来,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山东省,可能存在3040%人数的自耕农,在胶束地区,这个比例也许还要更大些。有的学者提出,“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38]。如果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自耕农在总体上应占整个农村人口的50%以上。

    南方地区租佃制发达,自耕农人数的比例低于北方。有的地方还出现“贫民之食于富民者十室而九”[39];或仅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富民“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力,而安然食租衣税”[40]的严重状况。不过这不等于没有自耕农生存发展的空间了。苏南地区,一向被认为是全国土地高度集中之区,顾炎武曾以“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41]的话,来形容明末苏南一带地权之集中。明清改朝换代之际,此地虽有震荡,但比起北方的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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