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吃亏何止数分。况一入新约,准运仍必加价,多方挟制,此洋人惯技也”[33]。三月初四日,外务部回电云,“冬电已进呈,苏抚奏已先到。旨:‘户部知道’。现电驳令作罢论,勿使利由外溢”[34],同意废除合同。
因为“西律毁议,必须重罚”,经江苏与太古反复磋商,太古答应由中方赔偿银7万两退约。盛宣怀答应由招商局先行垫银4万两,在招商局应收余米变价盈余项下陆续扣还。其余3万两由江苏粮道自行清理[35]。运漕合同撤销后,马凯不得不同意中方要求,又经一番周折,规定粮食不能运往外国,中国口岸则仍按原约办理[36]。
综上所述,光绪二十八年太古洋行代运漕粮之事并未成行,《清史稿?漕运》所记载并非错误,更不能由此而认定,“三位一体的海运组织形式已开始出现”。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编辑部。倪玉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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