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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运动期间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矛盾和斗争

时间:2007-3-10 11:00:06  来源:不详
8、138件。)张之洞的这番话很受英国官方人士的重视和赞赏。

  帝国主义列强虽然都同意维持那拉氏的统治地位,但对如何惩办其他祸首仍存在着严重分歧。英国主张对1900年12月24日联合照会中所列举的罪犯一律处以死刑,获得了法、德、奥、意等国的支持,但“由于俄、日、美等国拒绝要求对端王(载漪)、澜公(载澜)及董福祥等人处以死刑,从而妨碍了达成一致意见。”(《英国蓝皮书》,中国第六号(1901年),第54件。)1901年2月5日,外交团举行会议,商讨惩凶问题。法国公使毕盛声称,他已收到本国政府的训令,不继续要求对载漪和载澜处以死刑。因此,他倒向了俄、美、日三国一边,而英、德、奥、意等四国仍然坚持原议,形成了四对四的僵局。毕盛鉴于这种情况,主张谋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德国公使穆默虽然支持英国的主张,但他认为,由于日、美两国反对该项要求,所以“实现该要求的最适当的时机已经过去了。”(《英国蓝皮书》,中国第六号(1901年),第55件。)英国公使萨道义被迫让步,几经磋商,各国公使同意采纳下述条款:“关于端王,应判为斩监候。如果作了这个判决之后,皇帝立即认为应赦免他的性命,端王应遣往新疆,永远在该处*,以后无任何可能减免对他的这项判决。”(《英国蓝皮书》,中国第六号(1901年),第233件。)对于载澜,外交团通过了同样的条款。对于英年、赵舒翘、毓贤等人,外交团要求予以斩首。对于其他祸首,外交团也分别作出了决议。2月21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接受列强关于惩凶的全部要求,仅把对英年和赵舒翘两人的刑罚由斩首改为“赐令自尽”。(《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67页。)后来,辛丑条约第二款及附件四、五、六中关于惩凶的规定,就是根据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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