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不能笼统地看待传教士一样,也不能笼统地看待教民。中国人笃信西方宗教的原因和动机十分复杂,教民中的绝大多数是善良的,是安分守己的,甚至是虔诚的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吃洋教”,依仗“洋教”势力作恶,反噬同胞骨肉的民族败类,毕竟是少数。
如果太大小小加起来,近代中国和外国总共订立了数百个不平等条约。其中,从鸦片战争开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70多年内,中国和外国就订立了《南京条约》至《二十一条》共计23个大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使中国被套上了半殖民地的枷锁,不能动弹。在研讨“教案”问题时,有的论者提出,对于上述那些不平等条约,应该进行“具体分析”,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很难说这些条约仅仅对哪一方是“不平等的”。言外之意,“教案”的出现,和“不平等条约”了无关涉。这种说法,至少忽视了两个基本点。第一,所谓“条约”,通常都是关涉缔约双方甚至多方的。当一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例如,战败,国力孱弱,谋国不臧,屈服于强大压力,等等,那么,所签订的条约,对这一方就肯定是不利的,不平等的。对有利的另一方来说,也就根本不会产生“不平等”的感觉。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想用所谓“国际法”的“通则”,来掩盖这种铁铸般的事实,或者只从法权、治权等具体的局部来分析全部问题,肯定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第二,殖民主义者的传教士,正是依仗不平等条约的明文规定而向中国步步进逼,登堂入室的。传教士为殖民利益服务,殖民主义者打赢了,要巩固和扩大其殖民利益,就要通过不平等条约来保护和支持传教士这支文化侵略部队。
(二)
在研讨近代“教案”问题时,不少论者提出,除民族矛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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