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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1:00:43  来源:不详
进行招抚和利用”,其根据主要是111日、417日和421日上谕。111日上谕强调对民间的各种“会”要区别对待,不能“概目为会匪,株连滥杀,以至良莠不分,民心惶惑,是直添薪止沸,为渊驱鱼。”“彼不逞之徒,结党联盟,恃众滋事,固属法所难宥。若安分良民,或习技艺以自卫身家,或联村众以互保闾里,是乃守望相助之义”。对这两种不同的“会”应加以区别。上谕强调,今后办理案件,“祗问其为匪与否,肇衅与否,不论其会不会,教不教也。”417日、421日上谕内容与111 日上谕基本相同。(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第568082页。)这些上谕把义和团进行的反教会斗争斥为“结党联盟,恃众滋事”、“肇衅”,宣称这种斗争是“法所难宥”的,同时又说,“自卫身家”、“互保闾里”的活动是可以允许的。这实际上是要求义和团停止反教会斗争,使义和团变成与乡团类似的“自卫身家”、“互保闾里”的组织,也就是企图用和平的方式消弭义和团反帝运动,这当然是清廷的一厢情愿,是不能得逞的。但是,把这些上谕解释成“利用”义和团对抗外国的“玩火”政策,未免太离谱了,如果不许进行反教会斗争,只许“自卫身家”的政策还算是“玩火”,那么,清廷应当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才不算“玩火”呢?难道应当完全遵照列强的旨意,对民间各种拳会(包括尚未进行反帝活动的拳会)进行“全面镇压和取缔”才不算“玩火”吗?这些学者把清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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