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丰富及时的情报来源。中国限于技术手段的不足,需要盟国在这方面的帮助。1944年1月11日,加军总参谋部决定在限定范围内,为中国方面提供军事情报:
(1)作为一项总体政策,本部建议在严格限于帮助中国即时对日作战范围内的情况下,向中国方面提供军事情报;
(2)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关于武器和装备的情报;
(3)来源于美国和英国的情报在提供给中方时,亦严格限于满足中国在对日作战方面之所需。
加政府批准了了军方这项政策建议,并在2月下旬将此项政策传递给在重庆的加拿大大使馆。
战时中加军事合作的高峰是加拿大向中国提供的军事援助。早在1942年8月,欧德澜就致函国内,要求加政府提供军援。加拿大政府对此作了认真的考虑和研究,同时注意到美国在中国的影响越来越强大,认为这样对加拿大战后的商业前景和利益不利。加外交部也明确表示了对美国垄断向中国提供军事、物质供应和援助的担心。欧德澜的汇报证实了这种担心:“中国政府被经常告知,它获得军事补给品和装备的唯一希望只能来自美国,而且它完全相信这一点。”为此,加拿大决定以盟国的身份,以共同作战的联合国家的名义,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借此扩大加拿大在中国的影响。1943年,加拿大就开始应中国方面的要求提供军需品。而且依据加拿大于1943年批准的加拿大战争拨款法案,中加双方很快达成了一项协定。这项协定名为《中加关于加拿大依照1943年加拿大战争拨款(联合国互助)法案以加拿大战争供应品供给中国所适用之原则之协定》,于1944年 3月22日在渥太华由中国驻加大使刘师舜和加拿大总理麦坚齐·金签字生效。《协定》开宗明义地阐述了军援的具体缘由和目的:
鉴于中国及加拿大在现时之战争乃系联合作战;又鉴于战争供应品应切合战略之需要,并以最有利于取得胜利及建立和平之方式,分配与各联合国;又鉴于由一联合国向另一联合国所为战争供应品之供应,不宜加重战后商务之负担,并不宜引起贸易限制。或于公正持久之和平,另有损害;又鉴于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均愿就加拿大以战争供应品供给中国之条件,成立协定。
《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加拿大政府决定依照1943年加拿大战争拨款(联合国互助)法案向中国政府提供军需品;
2、中国政府同意继续协助加拿大的防卫;
3、中方同意向加方提供有关受援军需品的需求和使用方面的情况,并向加方提供与执行本协定相关的情报;
4、加方援助的任何军需品只能用于共同对敌作战,未经加方同意,不得转给其他国家政府或个人;加方不得向中方要求交还依照本协定所提供的军需品,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加拿大援助中国的军需品经印度转运,《协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加方抱怨中方囤积物资,有另作他用之嫌。使馆在汇报中称:“ 中方并没有动用互助的军需品,而是宁愿让军需品堆在印度。继续为中国的户头进行生产就意味着装备一支战后的军队。美国方面指出这可能就是中方的目的。”中方则对加方输送军需品的数量表示关切,宋子文在访问加拿大时就指出中方在1943年要求加方提供6万吨军需品,但加方当时只愿提供1.25万吨。而且加军需部将运往中国的军需品的运输次序排在各盟国最后,因此加方在1943年同意提供的军需品,也迟至1944年2月才开始启运,其中部分军需品的运输时间甚至被安排在1944年8月。根据《协定》提供给中国的军需品,直到1945年的晚些时候才大批启运。
但是,加拿大的军事援助对中国的抗日战争的确是十分宝贵和慷慨的支持。据中国驻加公使刘师舜所举一例:“伯连枪为加拿大政府最大量供给我国政府的军器之一。据当时统计,该国每星期可出枪2000支,其中至少1/3系供给我国之用。”中国方面在不同场合对此表示感谢,刘师舜称:“各同盟国对加拿大的努力,应表感谢,尤其中国曾接受加拿大所赠之伯连枪,现或已在应用之中,更觉盛谊可感。”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厉昭于1944年3月7日在科瓦尼斯俱乐部(Kiwanis Club)的英文演讲中,更称加拿大是支援中国的“兵工厂”:
加拿大将本国变为北美的主要的民主兵工厂,为战争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对此十分钦佩。我借此机会向你们转达中国人民的衷心感谢,感谢加拿大政府和人民向中国前线运送越来越多的军需品,感谢加方根据1943年加拿大互助法案承担的提供给中国的价值10亿加元军需品中相当部分的拨款。
加拿大的军援和中加《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中加军事合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首先,《协定》是中加两国的首次军事合作,加深和拓展了已经建立的政治和外交关系,为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协定》尤其是在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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