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武装叛乱,未遂。
袭杀国家官员罪:
在判刑前3年,即公元前177年,罪犯刘长在衣袖中暗藏国家管制武器——铁椎,将国家高级官员辟阳侯审食其诱出住所,以铁椎袭击审食其,致其死亡,并令仆从魏敬割下受害者头颅。
罪案发生后,罪犯刘长向兄长刘恒,即国家元首自首。此外,还亲手杀害无辜者一名,唆使所属官吏杀害无辜者六名。
僭越罪:
擅自进入国家元首的专车,称兄道弟,对国家元首不敬,在自己封地私自使用国家元首级别的专车、用具以及仪仗队,擅自举行国家级别的阅兵式。
另外犯有私纵、匿藏等罪行若干。
定罪方式:廷议。鉴于案犯刘长系皇室成员,案件不交由长安当地法院处理,而是由国家元首和年薪二十万斤粮食以上的省部委级以上官员集中商量讨论。
讨论结果:赦免死罪,流放四川。
疑点:文帝到底有无杀弟之心
出于亲情和人道主义,当时给予案犯刘长生活上相当好的待遇,如前文所述:有菜蔬炊具燃料被褥床单蚊帐等生活用品若干,甚至照顾到案犯的胃口,还配备腌制品豆豉若干,每日肉五斤,酒二斗。出于亲情考虑,家属同行,并配备美女若干。从物质待遇来说,未给案犯造成自杀的诱因。
淮南王对汉文帝很不礼貌(来源:资料图)
自杀是他杀的结果
然而,廷议阶段最大的疑点在以下对话记录中:汉帝国内阁高级官员袁盎陈述:皇上,您一向娇宠案犯刘长,以至事态发展到今日,而且案犯性格刚烈,如今用司法严格地对待他,一路上又风霜雨露,一旦情况不测,恐怕陛下您落下杀害亲弟弟的嫌疑。
汉文帝刘恒回答:我只是苦一苦他,到时候还会善待他的。
最高长官刘恒定出的“苦一苦他”的原则得到了司法官员和地方官员的执行,囚车被钉上封条,一路上官员都不敢开封,刘长本人也不开封条,而当时汉帝国的法律条文中,囚犯能否自己开封条亦是迷。于是,在“苦一苦”的原则指导下,案犯刘长“苦”死了。案情的最大疑点由此产生:刘恒在有袁盎明白陈述的情况下,仍然采用这样的措施对待弟弟刘长,是出于什么样的居心呢?
我们不妨这样推测:刘恒知道弟弟刘长性格刚烈,不肯就范,不能接受司法的侮辱,已经下定决心饿死。而且刘长服刑前有以下记录:“谁说我是个勇敢的人,我因为骄横的缘故不肯听从劝告,以至于今天,人生一世有什么意义,怎么能郁闷如此呢?”这分明是绝命词,刘恒却下令给囚车打上封条。一心求死的刘长自然不会主动打开封条,外面的官员更不敢造次。
于是,造成一个自杀的现象。可以这么说:刘长的自杀是刘恒造成的他杀。表面是自杀,实质是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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