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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妓女的义务是什么?三陪是主流 上床非必要

时间:2012-6-30 22:44:44  来源:不详
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大体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各地官[注: 《周礼》分设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地官以司徒为长官,属下各官有乡师、乡老、乡大夫、遂人、遂师、遂大夫等。-diguan]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官妓虽能从官府获得衣粮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作为狎客的官吏仍会送给她们钱物以博取她们的欢心。以常理而论,“缠头之费”对她们来说应该还是很重要的。“曲江之会”中那些少年及第的新进士,意气骄奢,又极易赢得诸妓的青眼,“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注: 长安 长安,意为“长治久安”,现今西安城的旧称,是我国七大古都之首。与开罗、雅典、罗马并称“世界四大古都”。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10世纪左右,]花”,自然要及时行乐,尽情享受人生。他们作为未来的官员,有特权享受官妓的侍奉。关于妓女的义务,可能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一般人往往一说起“妓女”立刻就联想到“卖淫”、“睡觉”和“性交”,而实际上这种联想在古今中外都只是对一部分下等妓女才大致正确。有的现代论著也从上述想当然的联想出发,认为官妓有义务为官员侍寝,比如“唐代地方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一般是不收费的”,等等。其实,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

官妓们通常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乃至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事实上,后来的私妓,一直到本世纪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种最下等的,她们与狎客之间的情事,或者说她们为狎客所尽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像古代官妓和后来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为狎客所提供的服务情况,其实也很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就与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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