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宫刑既然能让人断子绝孙,自然不失为一个间接灭族的好办法,清代道光十三年(1833年)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1789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
本文摘自《性的历程:从两宋到明清》,作者:王威,出版:湖北人民出版社
对于汉民族这样一个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民族来说,宫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摧残受刑者的身体,还要让他们终生受辱。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注: 战国时期(前475年,一说前403年~前221年),或称战国时代,简称战国,是历史上秦统一中国前属于东周的一段历史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注: 五代十国(907年-979年,若定义为唐亡至宋兴之间的时期则是907年-960年),简称五代,是唐末年至宋初的一段分裂割据时期。]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注: 秦汉时期是中国秦汉两朝大一统时期的合称。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首次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统一,秦王政改号称皇帝,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秦朝。]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是用宫刑替代死刑的法令。当时司马迁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就被论处斩首,最后以宫刑替代。到了东汉,昭帝也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总之,宫刑一方面震慑力巨大,另一方面也能显示君王的“仁慈”,因此使得宫刑在法令上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进入南北朝,北魏凡犯“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可见君王们对这种使受刑者丧失性能力,从而断子绝孙的刑罚感到非常满意。特别是对于汉民族这样一个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民族来说,宫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摧残受刑者的身体,还要让他们终生受辱。这自然引起士大夫集团的反对,特别是在士族兴盛的汉魏晋南北朝,如东汉时的陈忠、孔融,三国时魏国的王朗等,都力主废除宫刑。
到了隋朝,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这虽然在法令上正式废除了宫刑,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为保证和扩大宦官来源,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资治通鉴》便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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