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矣”的情况下,“台谏之职罢,疾苦无由上闻,监司之官裁,冤抑又无从上诉,虽有高等裁判,然郡县离省城数千里,离京城数万里,铁轨不通,轮舟不到,……民虽欲赴京门而诉之,何从上达耶?是流弊必至虐民。”正因为如此,立宪的目的本在于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后果却变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将利用这种情况“阴行其革命之术者。”(11)
赵炳麟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旧的专制政体下的约束机制由于宪政改革而人为地予以取消,而立宪政体下的约束机制又一时无从建立起来,其结果将会导致君权与民权均无法实现,立宪专制变为大臣专制。
实际上,赵氏已经涉及到新旧*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制度失范脱序问题。赵氏认为,要避免这种后果,一方面,应采取“使地方组织完密,逐渐组织下议院”的方式。通过这种逐渐培植地方自治组织的方式,来形成对郡县权力的约束能力。另一方面,应籍助于传统体制下原有的约束机制,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他把这种传统的“因名核实”的约束机制分为六个方面:通过“正纪纲”来驭大臣,信赏必罚,使大臣不敢为私,养*民公德;通过“重法令”来“综核名实”,养成国人之守法心;通过“养廉耻”来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宪国民的“笃实”“廉静”人格精神,以此来杜绝“泄沓”“苞苴”的习性;通过“抑幸进”“惩贪墨”、“设乡职”来约束官吏和国民的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立宪才可能正常的实行。(12)
四中国必须培育立宪的“远因”与原动力
立宪缓行派之所以认为中国的立宪必须采取长期渐进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立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缺乏立宪原动力。
光绪32年8月,即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旨以后一个月,一位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论立宪预备之最要》的文章。提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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