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的"新政"并非完全没有诚意,也不是没有具体措施和实际投入。因而,我们不能因为"新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统治秩序而否定"新政"本身。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新政"中有关改革的深度与成效超过19世纪的洋务运动与戊戌变法,这是没有疑义的。正是通过"新政",中国从传统的小农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迹象才真正出现。经济自由政策的颁发,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现代化的陆军体制,教育体制与现代化人才观也开始落户;现代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也开始成型,除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相继出台外,《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这三部大法就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价值与影响也并未因为清朝的覆灭而消失。
不过,也应当同时注意到,"新政"毕竟是在统治者于19世纪接连耽搁几次改革机遇之后才开始的。20世纪初年的中国已是危机四伏,百孔千疮,1911年的反清革命高潮正是在清朝统治者已无法照旧统治下去时来临的,从而也就并非如一些极端论者所说的那样,是孙中山等职业革命家一厢情愿的结果,是人为地造势而成。
首先,清政府长期压制我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生凋敝与不平等条约所强加的一笔笔巨额赔款与"新政"本身的巨额需求之间形成明显的反差,"新政"雷大雨小甚至空有其名之类现象比比皆是。目睹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社会各阶层原本就对"新政"期望颇高,也不乏"毕其功于一役"式的渴望,"新政"的许多方面却是敷衍塞责,或不尽如人意,二者的悬殊只能加剧社会的分化与动荡。为了摆脱财政困难,贪污腐败的统治者拿出竭泽而渔的旧花样,加倍敲榨人民,结果使自卫性的抗粮,抗捐,抗税斗争此起彼伏,愤怒的下层民众不仅冲击厘卡警局,而且捣毁新式学堂,反而增加了"新政"的阻力。
其次,自康,乾以降,清朝统治者日趋衰败,可谓一代不如一代。能否驾驭"新政"所产生的那些颇具挑战性的结果,维持其*局面,也是未知数。以新军为例,既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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