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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放垦与鄂尔多斯东南缘土地沙化问题

时间:2007-3-9 16:48:21  来源:不详
nbsp; 在生态脆弱的鄂尔多斯地区,清初对延绥边墙以北的毛乌素沙地一带严格封禁,规定边墙以北,南北五十里,东西千里为“禁留地”。既不汉人越界种田,也不许人放牧。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因鄂尔多斯右翼中旗贝勒奏请开边,允汉人进入,遂开禁垦之例。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恐游牧地狭窄,又规定界址,有沙者以三十里为界,无沙者二十里为界,次年,山、陕连续两年荒歉,“百姓有流离者”[1](康熙五十九年五月辛己),于是,令民人租种,出边垦种的人数愈加增多。雍正八年(1730年),以原禁留地五十里为界,在旧界外再展二、三十里。乾隆元年(1736年),和硕庄亲王议古情愿招民越界种地收租取利者,听其自便”后,“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产,古亦资地租为养赡”[2](3,舆地志)。同年,榆林、神木等处边口,“越种闲套地约三、四千顷,岁得租粮十万石”[3](乾隆元年三月丁己)这样,内地汉人便大规模地涌入。乾隆八年(1743年),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乾隆帝令立永远章程:有于旧界外稍出二三十里,仍旧耕种,出界五十里外,将种地民人收回。五十里内,给予空闲地亩耕种[2](3,舆地志)。道光十七年(1838年),牌界内再次招民租种。进入禁留地开垦的农民,往往突破清政府规定界线,到黄河附近水草丰美的地方,开渠种田。“自清康熙末年,山、陕北部贫民,由土默特渡河南西,私人租地耕种,而甘肃边氓亦逐渐垦殖于是伊盟七旗内,凡近黄河、长城处均有汉人迹”[4](P219)。  

    不过同治、光绪以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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