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府的同知也兼领水利衔,由所辖道员直接调遣。各直隶州如代州州判、解州州判也兼有水利衔,分理所管地区的渠坝事务。按照定制,各个道台衙门,对于“所属地方,一切干支河渠堤堰等项,当令水涸之时,责令地方官于境内逐一查勘,如有淤浅阻塞残缺之处,即报明该管厅道亲往确勘,督率州县务于春融时拔夫修浚,一律宽深坚实,结报核奏”⒁。此道员是山西境内主管水利的最高行政官员,他要向朝廷负责,及时奏报所分管地方之水利事项。朝廷重视水利、农耕,重视当时专制政权所依赖的这个农业经济基础。而官方又欲通过督兴水利,巩固产量,以保国税完纳,以求辖区稳定。
在晋中,冀宁道每年要循例听取汾州府、太原府等所属衙门的同知汇报其水利情况,并派员对之查核,监督一年一度的汾河堤堰的砍削和起筑事宜(上游拦水灌田,灌后砍乎土堰,放水给下游),并处理一些较大的水利纠纷。汾州府、太原府同知按其职守每年要劝谕和催促各县及时进行堤渠的修浚护卫工作。制定有关数县一渠的水程和规则,并派员巡察用水情况。
在晋南,平阳府水利同知负责督察全府各县的水利事务,尤其注重霍泉水和汾河水的河渠灌溉。往往亲自查核连贯赵城、洪洞、临汾3县的通利渠之水程和水规,视察该渠的阻碍情形或淤浅残缺程度,有时还直接筹措其维修经费⒂。又设置了通利渠的主管长官,历年“主管长官点验(渠长),督同(洪洞、赵城、临汾3县)各村勾首、甲首兴工治水,由上而下,轮流浇灌”⒃。广义地讲,山西地方政府抽象地管理着全省各个地区的灌溉事业。当时的官府管理是很有限的,只能是一种宏观的管理,习惯上称之为督饬或劝谕,难以深入下去,即难以跟踪实际的水利活动。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那时公认的地方官所做的切合实际的工作,除了对较大工程的审核之外,主要是对民间水利纠纷或有关案件的处理,及时发现水利设施管理和运行方面的弊端,包括一些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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