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政府的行政力量,予以及时处理,保证灌溉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转,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健康发展。
四、民间的组织管理
直接的、具体的渠灌组织活动是由社会基层一一各乡各村民间百姓来进行的,即主要是由拥有水田并列人渠册的农户来进行的。他们按渠册所载“水利定例”去灌田,遵循着统一的制度。所谓渠灌管理,就是由渠册规定的组织活动。在临汾、赵城、洪洞地方,在每个有相应规模的引水渠上都立有渠册,规定“水例”条款,即由民间制定乡规民约,有依条目赏罚之作用,属于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原始的“自然法”制之性质,它是官府和社会认可的一种传统习惯一一民间自治活动。各乡村的渠册或水册使用之始,皆要先呈知县衙门,通过知县验册,并由县衙钤印后,才可正式执行⒄。
每条引灌渠道上皆设立渠长,以具体主持操办河渠公务,下设水甲(沟头)若干名,协助渠长工作。渠长和水甲皆由民选,按年轮换,属于一种差役。在汾西之普润渠上,有关各村每年限时公举有德行之乡民一人为渠长,专司水利。“各村夫头(有水田的农产代表,也由公选,也称沟头)人等限二月初一日俱至某村某庙聚集,公举有德行之长为渠长,总管夫役,每年轮流更替。每村仍举甲头(沟头)二人,巡水三人,分管该项村渠事''''⒅。一般渠上的组织机构皆为两个层次,即渠长、水甲(沟头)。
其时还有跨州跨县的民间选举活动,如洪洞县通利渠引用汾水浇灌赵城、洪洞、临汾共18个村的土地,选举渠长也就因之在此3县的18个村内进行,官府不干涉,由民间自行操办,共选1名总渠长,再分别由3县各自独立选出1名分渠长。此渠的组织机构也较为特殊,有3个层次:总渠长、分渠长及各村选举的沟头。以上选举活动,是封建社会民间基层文化长期积累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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