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自开商埠的特征较为明确,即强调权自我操。这是由清政府批准开设的通商口岸;商埠区由中国方面划定,中外商民均可按照有关章程在其中租地建造,投资经营;埠内不设租界,所有警政、行政、司法事务,均由中国自办,工程事务,由中国派出的海关监督会同税务司办理。曾经参与民初开埠事宜的梁士诒认为,自开商埠与条约口岸的区别在于:“在自开商埠,我国得有行政权,内外人民同受支配,而课税可照内地办法,一体征收,此其显有区别者也”(注:凤冈及门弟子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上),收入《民国丛书》第二编第58辑第164页,上海书店影印本。)。 总理衙门提出的“自开商埠办法”咨文,亦强调了主权的归属问题,文曰:“自开商埠,与约开通商口岸不同,其自主之权仍存未分。该处商民将来所立之工程局,征收房捐,管理街道一切事宜,只应统设一局,不应分国立局。内应有该省委派管理商埠之官员,并该口之税务司,督同局中董事,办理一切。……以示区别而申主权。”(注:《申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最早的自开商埠如岳州、秦皇岛、三都澳在建设之初,便已形成这些特征。清末新政期间开放的口岸大多仿效该三埠,但因后起故,有所借鉴,成绩往往更加显著。
免税自开商埠亦具有自开商埠的一般特征,只是在税收上享受了某种程度的优惠政策。香洲即属于这类自开商埠。该埠于1908年开放,次年由粤督奏请“暂作无税口岸”。然事情颇多曲折。九龙关税务司在查复此事时,谓商埠之盛衰,全恃地势之得宜与否,非关乎有税无税,并称若作无税口岸,与它处办法歧异,难免开“漏税之门”。广东劝业道会同布政司、粤海关税务处在复核此议时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振兴埠务,保护商业,招徕华侨,挽回溢利,非先明定该埠为无税口岸,不足以资提倡而树风声。该税司以商埠之盛衰为与税则之有无毫无关系者,体察情形,殆非笃论。香洲东与香港对峙,北据澳门上游,同是贸易商场,人则一切自由,我则动多束缚,优胜劣败,相形见绌,不能不亟图挽救。该埠倘定为无税口岸,一经宣示,风声所播,国中巨贾竞出其途,海外侨商云集内向,兴盛之机,正未有艾至。(注:《税务处等奏议复增祺奏香洲自辟商埠请暂准作为无税口岸折》,见王彦威、王亮编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