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条约?何谓不平等条约?诺大的中华文明古国,从何时起开始同外国签订平等条约?后来为何又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旧中国究竟先后签订了多少不平等条约?它给我们伟大祖国造成多大的耻辱和灾难?我国人民是怎样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才废除了这些不平等条约,并且消除了这些不平等条约所造成的后果?从订约和废约的历史中,我们应该记取哪些经验教训?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当今有文化、有爱国思想的中国人应该清晰明了、熟知通晓的。
一、不平等条约知多少?
“条约”一词,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唐宋期间用以指办事的条例和规约,到近代才用以作为翻译西文,如英文treaty、法文traite的专有名词,专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有关*、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定义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附录一,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606页。 其中“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改译为“国家间依据国际法缔结”,似乎更好。))广义的条约还包括条规、条款、条例、税则、界约、照会等;条约也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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