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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来龙去脉

时间:2007-3-9 17:23:14  来源:不详
朱寰教授和青年学者王恒伟主编,64名专家撰稿。此书在王铁崖教授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1182件的基础上,纠正了其中一些差错,参阅了大量书籍和论文,力图最大限度地搜集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签署的条约,新增了174个,总计1356件,全都列为词目作了简要说明。(注:该辞典有疏漏和不足。如中美《公断条约》前后有两个,一是1908年10月8日签订,另一是1930年6月27日签订。可是辞典在词目表中只列一个,在释文中只解释后一个。还有,辞典对不少条约只作客观介绍,专指明其系不平等条约;有的未必是不平等条约,却肯定为不平等条约。)这部力作搜集相当齐全,解释较为精当。但是编者在“前言”中也未明说其中不平等条约究竟有多少个。于是我只好按此书所列条约签订年代索引,花时间下功夫逐条对其主要内容细加审核。经初步分类统计,这1356件大件上可分为三类,即不平等条约、平等条约和其他(包括具体问题的细则、未批准和未执行的不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约、同汉奸傀儡政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外国之间签订的侵犯中国主权的条约等)。我认为应该列入不平等条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条约的内容侵犯了、损害了我国主权和国家民族的具体权益。按照这个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凡是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官办企业)同外国政府(以及受政府支持的企业)签订的条约(包括协定、议定书、合约、合同、契约、大纲、章程、专条、照会、换文、清章、函件等等)都应列入不平等条约。根据我的统计,我国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以后可能还会查找到新的不平等条约),其中清朝政府从1841年5月至1912年2月共70年,签411条;北洋军阀政府从1912年3月至1927年5月共15年,签243条;国民党政府从1927年9月至1949年6月共22年,签91条。(注:按《中国对外条约辞典》所列1356条, 其中国民党政府共签90条不平等条约,还应加上该辞典遗漏的1941年《中美特种技术合作》秘密协定。)同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主要是17个资本主义列强,即英、美、法、俄、德、葡、荷、西、比、卢、意、奥、日、挪、丹、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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