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9 页所引伯驾致美国国务卿布坎南( James Buchanan)信,双方核定的数目为1400元, “如果罗孝全所失文件和日记能够追回,则可在这数字中再减去400元。”则当时将1000 两折合为1400元。)由此可见,罗孝全原来是打算乘此机会漫天要价,狠敲一笔的。
6月28日,在上述数字核定之前,义华业在广州去世, 在新任公使到广州前,由专职外交官伯驾任美国驻华代办。他在一段时期内负责处理罗孝全被窃事件。伯驾在7月24日给耆英的照会中提出:1000 两之数,“此系两国委员凭公酌夺之议,似可照数追赔。”(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5页。)耆英等理所当然将“追赔”理解为,由中国政府负责通过司法手段,使被定为窃犯的中国人交出赃物,或进行赔偿。对此,耆英在复照中表示,“自应在于获到各犯名下切实讯追。”但伯驾在7月27日照会中又要耆英“早日转饬照数给与本国领事,传交罗孝全收领。”7月27日伯驾再次照会耆英,说根据《中美望厦条约》第19条“‘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等语,可知若是地方官失于保护本国民人身家安全,则合众国惟有望中国赔还而已”,要耆英“勿延给还”。(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6页。)这就是说,罗孝全所失财物的索赔对象,不是那些偷盗者,而是中国政府;而提出这种要求的根据是中美条约。按伯驾的解释,中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在中国因治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如数赔偿的条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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