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日又发出照会向耆英追讨,所陈述的“理由”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强调中国必须赔满罗孝全1000两,“若不足此数,则断难照收。”由于耆英在照会中强调“地方官”不能答应这一类的赔偿要求,伯驾在第二年1 月的几份照会中,除重弹老调外,还特别声明他“未曾问及地方官赔还,但知问中国赔还而已。”他甚至说条约并没有规定要“向犯追赔……因为犯人多系贫苦,如何能赔几万银两。”那么索赔的对象只能是中国政府了。他并威胁说如再拖延下去,“则合众国必要按照加息,以昭公道。”(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86、100、104等页。)耆英在历次复照中,都照例予以拒绝,至于伯驾提出的所谓“先例”,耆英说一宗是在中美条约签订之前,不能用以解释条约;另一宗他则未曾听说。他两次通知说,番禺县已向犯人分别追出170元和240元,还会再追下去,但“中国赔偿”之说,他则始终不肯答应。(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87—88、101、106等页。)
从伯驾和耆英在罗孝全索赔事件中争论的过程来看,伯驾突然提出要“中国赔偿”,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看到在被逮捕的12个人身上榨不出什么油水,被毁坏的房屋和小艇是赔不出来的,因此起意将索赔的对象转为中国政府。但更为野心勃勃的动机,显然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向中国榨取更多的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与条约联系起来,从而使原本就不平等的条约更具掠夺性。他所着眼的不是罗孝全那1000两银子,而是将来要涉及到的“上万、 甚至上百万元”的利益。 (注:转引自Issachar Jaco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110.)而耆英虽然在办理交涉近十年的时间中签订了不少屈辱的条约,但这一次他却不再让步,因为他认识到这将使中国陷入一个赔偿的无底洞,仅对美国一个国家就将穷于应付,而一旦承认“中国赔偿”是一种条约利益,其他各国势必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同样要求“一体均沾”,后果不堪设想,道光帝也是不可能批准的。
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