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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全和罗孝全
罗孝全索赔事件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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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孝全索赔事件及其影响

时间:2007-3-9 17:23:54  来源:不详
对此,耆英在照会中予以断然拒绝。他指出,伯驾对条约的援引和解释是片面的,紧接伯驾所引条约文字后面的,还有如下文字:“(中国地方官)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扰,倘有内地不法匪徒呈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拏,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另外,条约还载明,美国商船在中国海面被劫,中国地方官亦有惩凶追赃的责任,同时写明,“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4 —55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据此,耆英指出:“此案罗孝全被匪掠抢,当时起获各赃,业经给领,其未经起获者,自应仍向该犯等严追,地方官不应赔还。来文所称,核与条约不符,碍难照办。”(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6—77页。)

伯驾不甘罢休。他在8月4日再次向耆英发出照会,说“地方官保护美国人身家安全”的意思,就包括赔偿其因治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内,否则,“若合众国人被匪徒毁抢,而但望匪徒人、不法人、贫人赔还,又何能得其身家安全。”这样的解释,已近于以一国使者的身份而无理狡辩。伯驾也深知其要求是完全缺乏条约根据的,所以他在照会中又提出,中国地方官赔偿外国人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是有先例的,“如道光廿二年十一月初六日闹事,本国商人喝等失去赃物,于廿三年四月廿八日,中国令赔还银二十四万六千六百八十元半。又香港英官报纸云,去年福州港闹事,英人四名失却赃物,中国赔还银四万六千元各在案。”他认为这就表明,“失去赃物,中国赔还,历为条约成规。”而耆英所引的《望厦条约》第26款关于海盗抢劫造成损失不赔偿的条文,伯驾认为不能使用于陆地城市。他再次明说“失去赃物,惟望中国赔偿,不望犯人赔偿。”而耆英则没有答应伯驾的这种无理要求,只表示“惟有严饬该县迅向所获各犯名下着追,以期速结。”(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7—78页。)

此后该案拖了3个多月,伯驾见久无下文,于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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