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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日 间岛 交涉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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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4: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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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就东北三省六案签定了两个条约,即《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和《东三省交涉五案条约》。前一条款规定:“以图们江为中朝两国国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为界”,日本统监府间岛派出所及文武人员,在缔约后两个月内应由江北撤尽;中国开放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四处为商埠,缔约后两个月日本即可在各商埠设立领事馆;在图们江北垦地居住的朝鲜族居民,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但在审判牵涉这些居民的民刑案件时,日方“可任便到堂听审”,其“人命重案”,则须先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方“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中国将来按吉长铁路办法将该路办法将该路展造至延吉南边界,在会宁与朝鲜铁路连接,至于何时开办,由中国酌量情形,“再与日本商定”(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601—602页。)。后一条约规定: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应与日本“先行商议”;中国承认大石桥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并同意将该支路末端展至营口;中国承认日本开采抚顺烟台两煤矿之权,该矿向中国缴纳的各种税及运煤出口的税率,应照“最惠之例”征收;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铁路干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统由中日两国人合办;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城根之事,日本“允无异议”,具体办法另行商定(注:《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599—600页。)。这样,日本通过蓄意制造“间岛”问题,以该地领土主权为筹码,逼迫清政府在有关东三省南路及其它路矿利权问题上向它屈服,虽然清政府通过艰苦的外交谈判确立了延吉主权,但为此亦付出了相当惨重的代价。
吴禄贞、宋教仁在“间岛”交涉中的地位和作用
吴禄贞、宋教仁同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不同的是,吴在清政府地方机构中担任官职,而宋则因从事反清活动在日本躲避清政府的通缉。尽管身份迥异,但两人在“间岛”交涉中担任了重要的历史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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