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由于以上这些因素,使得清政府打破传统的体制,允许外国使节觐见清帝。1890年,光绪帝又正式下谕:“允宜仿照同治十二年成案,并增定岁见之期,以诏优礼,所有各国驻京实任署任各使臣,著于明年正月,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定期觐见,即于次日在该衙门设宴款待。嗣后每岁正月均照此举行。续到使臣,按年觐见。至国有大庆,中外■欢,并著该衙门届时奏请筵宴,用示朝廷修好睦邻,有加无已之意,所有应行礼节,著该衙门先期具奏。”(《清实录》(55册)《德宗实录》(4),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70页。)这就将外国使节的觐见作为清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下来。
三
1873年清政府允许外国使节以“敌国”代表身份觐见清帝后,觐见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外觐见交涉又断断续续进行了30年。这一时期的中外交涉,集中在觐见中清政府如何接待外国使节的问题上。
觐见地点是交涉的主要问题。外国使节对1873年的觐见并不满意、理由是:“觐见的紫光阁是接见贡使的地方”,清政府故意将西方使节作为往日的贡使对待。因此,他们提出了更换觐见地点的要求。实际上,这一要求是毫无道理的。从史籍记载来看,清政府从没有规定紫光阁为贡使觐见的专门地点,历次贡使觐见也不是专在紫光阁。清政府接见贡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班觐见,“贡使至京,遇大朝、常朝之期,皇帝御太和殿,序班引贡使暨从官各服其国眼,就丹墀西班末,听赞,行三跪九即礼。”二是召见,“若不遇朝期,由部奏请召见,皇帝御便殿,领侍卫内大臣,侍卫左右侍立,礼部尚书一人,采服,引贡使服其国朝服入”(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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