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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驻外使领与维新运动

时间:2007-3-9 17:27:27  来源:不详
”(注:《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49页。)另外,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还曾发布一道谕旨,令工部会同管理河道大臣等负责挑挖京城内外河道沟渠,修垫各街巷道路(注:《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73~74页。)。对此梁启超曾说,这道上谕是应康有为的建议而发布的。不过,就上谕的内容看,恐怕与伍廷芳在7月23 日上奏中提出的“道路宜平”等主张亦不无关系。

同样,百日维新期间张荫桓提出的各项建议也都得到光绪皇帝的重视,并被以上谕的方式加以推行。仅9月5日一天,光绪帝就针对张氏的上奏发布三道上谕。如张氏曾奏请“增修内政以戢民志”,光绪皇帝发布上谕说:“国家振兴庶务,尤以通达民隐为先,各直省州县,于听讼一事,久不讲求,往往于户婚田土钱财细故,任意积压,累月经年,书役门丁,因之藉端讹索,愚民受累无穷,亟应实力整顿,以除积弊而恤民隐。”除令重为刊印曾国藩当年所撰的《清讼事宜》及《清讼功过章程》外,同时命令:“著照该侍郎所请,于原定功过章程外,增补道府功过章程。所属州县局员,有记大过三起以上者,道府记过一次,六起以上者,记大过一次,记功亦如之。其有徇隐在先,续行举报,或揭参隐匿,提案清结,除将州县局员,分别轻重参撤记过外,道府亦即比例记功,凡实缺计典,候补委署,以及年终密考,俱以清讼之功过,分别予夺优劣,该将军督抚府尹等,务当认真考核,实力奉行,以期政平讼理,不准虚应故事,视同具文,并将遵办情形,迅速具奏。”(注:《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73页。)再如张荫桓曾上奏请饬实行团练,光绪看到后又发布上谕:“办理团练,既可辅兵力之不足,亦即为举办民兵根本,实为目前切要之图。……著各省督抚,按照张荫桓所奏,一律切实筹办,各直省限三月内,广东、广西限一月内,各将筹办情形,先行覆奏。”(注:《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74页。)同一天,光绪帝还就张氏所上“胪举将材请旨简用一折”发布上谕,将张氏所保荐的多位武官或著交部带领引见,或著开复原官原衔,发往山东交张汝梅差遣委用(注:《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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