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清廷下诏对法宣战起,至1885年8月4 日清廷以中法“和局既定”,“通谕中外”止,为第三阶段。此阶段,清政府的战略目标是:“弃藩保台”、保全疆土。其斗争方略是:在军事上,中国沿海反击,越境陆上进攻,即以“保台”、“援台”、“救台”为中心,实施“攻其必救”的方略。在外交上,以不赔款为原则,进行对法交涉。
8月26日清廷发出的宣战诏书中明确提出了沿海反击、 陆路进攻的原则:一,“沿海各口,如有法国兵轮驶入,著即督率防军,合力攻击,悉数驱除”;二,“陆路各军,有应行进兵之处,亦即前进”;三,将刘永福“以提督记名简放”,“收为我用”,令其“统带所部出奇制胜,将法人侵占越南各城,迅图恢复”。宣布赏罚原则:“凡我将士,奋勇立功者,破格施恩,并特颁内帑奖赏;退缩贻误者,立即军前正法”(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五),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517页。)。
宣战当天,军机处又连发四道电旨,具体布置攻守事宜。一,对踞马尾之法军,令“张佩纶等当专督陆军奋力攻击,毋令久踞;穆图善赶紧堵塞海口,截其来往之路”,“法军如登岸,总须乘其喘息未定,立予歼除”(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五),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519页。);二, “著派漕运总督杨昌浚督师克日赴闽,应调何路兵勇,或迅速招募成军,以厚兵力”(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丛刊),(五),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520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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