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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39:44  来源:不详
例也。”(注: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影印本,文集之五,第48页。)其次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认为乐利虽有公私之分,但有互相统一、彼此依赖的内在联系,不可将其隔裂对立起来。他说:“乐利关于一群之总员者,谓之公德;关于群内各员之本身者,谓之私德”。但是,一方面,人群由“群内各各特别之个人团聚而结构之,然则所谓人群之利益,舍群内各个人之利益,更无所存”。另一方面,个人在“求自乐”、“求自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感情的爱他心”和“智略的爱他心”,而且随着教育发展和竞争加剧,此二种爱他心必将进一步增强,从而“足以链结公利私利两者而不至相离”,产生“以同国同类之苦乐为苦乐,其最高者乃至以一切有情众生之苦乐为苦乐”,“以公益与私益并重”的乐利观念。(注: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影印本,文集之十三,第31、32、38~39页。)
    其二、表现为求富、求利原则开始从观念层次发展到制度层次,在国家政策上承认其合理合法性。工商立国政策和官为商用原则的提出,就意味着政府已认识到求富、求利的必要性,也反映了它的行为取向。从上文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到,无论是清朝政府还是中央和地方官员,提出以工商为立国之本的动机就是为了求富、求利。他们都认为,兴办工商实业既能够带来比传统农业广泛得多的经济利益而“广开利源”,又能够增强与外资竞争的能力而“挽回利权”;而且兴商求富是达到国家强大的必由之路,寓强于富之中;提出官商分离和官为商用政策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求富、求利;把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招商承办,是试图以此扭亏为盈;保护商办企业是为了使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增加其盈利的机会;实行奖励政策则旨在促进商人投资办厂,改进生产技术,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工商立国和官为商用政策的提出,也就承认了求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利”与“义”的统一性,并使求利行为部分地合法化和制度化,从而不仅激励了商人的求利行为,而且赋予其救国救民的神圣光环。
    总的来说,戊戌维新时期的经济伦理资本主义化仍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在思想观念上虽然已比较成熟,但大多限于维新人士、改良主义者和部分开明官员,尚未形成广泛的社会性共识。特别是政策和制度层次上的建设,大多因变法的很快失败,或未及落实,或告中止,所发挥的直接作用尚属有限。但是它对接踵而至的新政时期,乃至民国初年的资本主义经济伦理建设起到了动员和准备作用。清末民初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伦理建设,无论是思想观念方面还是政策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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